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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艳艳 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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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1-19 07:43:46
***咨询:2011年,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多次购买石材,相关货款因存在争议至今未结算。2012年1月19日,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索要货款时,自向原告杨某处取得现金10000元,并出具借据一份,律师服务电话,内容为“借条今借杨某现金壹万元正 10000元王某20121月19号”。后来,原告杨某将王某诉至本院,要求其立即偿还借1款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王某主张原告杨某欠其石材款8800元,并不存在借1款合同关系,案涉借条系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的凭证,仅愿意返还预收的货款1200元。
分歧
关于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及案涉借条的用途,有以下两种意见:
一种意见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存在未清货款,案涉单据是被告索要货款后向原告出具,案涉借条仅用于双方日后结算,并不表征借贷行为,故其抗辩主张成立。
另一种意见认为,双方买卖石材系买卖合同***关系,案涉***系因借贷行为而发生,被告出具借条与买卖合同***关系不能混同,婚姻律师服务,虽然日后双方结算时可能用借条所载***与买卖货款相抵顶,但双方并未作出此项约定,故被告王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。
评析
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***人向***人出具的表明******关系的书面凭证。一旦借条出具,即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,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另有他因。本案中,被告王某收到原告李某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,即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。被告王某主张借条用途为日后双方结算使用,但未提供证据证实,其主张不应采信。
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,应遵循诚实***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。本案中,在双方因未付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,搁置争议,由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出借现金10000元,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***规定,原、被告之间遂产生了借1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。原、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自愿发生借贷行为,且不违反***规定,故原告原、被告之间的借1款合同成立。
***咨询: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***效力,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。要约生效,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,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、变更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***地位。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。所谓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”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,律师服务收费,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、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(如信箱等)即为送达。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,要约也不生效。
以数据电文发出要约何时生效,如何到达,是一个问题。一般而言,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,收件人指1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;未指1定特定系统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1次时间,律师服务,视为到达时间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。
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,收件人指1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;未指1定特定系统的,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1次时间,视为到达时间。
***咨询:被别人的狗咬伤该怎么去要求赔偿?当您被别人的狗咬伤,准备要求赔偿时,您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,如下:
1、医1疗费用:医1疗机构出具的医1药费、住院费等。含***费、整1容费及今后费用。
2、误工费用: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。误工时间根据医1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,有固定收入的,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。无固定收入的按其蕞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,无法提供蕞近三年收入的,按照受诉***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。
3、护理费用: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、护理期限确定。护理人员有收入的,参照误工规定计算;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,参照同等报酬计算,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,但医1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。护理期限至受害人***自理能力止,蕞长不超过20年。
4、交通费用: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。以正式小票为凭。
5、精神损害抚慰金:没有具体的数字化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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